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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崇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祁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2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崇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祁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崇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祁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知民初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电力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新农贸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祁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电力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新农贸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崇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祁阳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洪斌审判员  陈继高审判员  侯欣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鹏翔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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