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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511号
案件名称金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51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雷,曾用名金蕾,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拥贤,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2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雷及其辩护人吴拥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金雷采购了强力巨彩品牌的P3型号LED屏幕板956张、蓝普品牌的P10型号LED屏幕板229张,并将自行打印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nilumin”(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591114号)商标一千余张贴在上述LED屏幕板上,以人民币214290元的价格销售给金华市国贸景澜大饭店。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金雷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金雷已赔偿商标权利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金雷已将金华市国贸景澜大饭店内的LED屏幕更换为正品屏幕,并赔偿其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金雷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雷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销售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实物,发还清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LED屏销售合同复印件,商标侵权投诉书,谅解书,身份信息,验收单及收据;

证人胡某、王某2、陈某、钱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产品鉴定报告;

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光盘;

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被告人金雷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金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雷在犯罪后能积极赔偿商标权利人及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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