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63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威,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大洋,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郭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