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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式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刑初642号
案件名称王式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式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6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式农,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锋涛、黄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式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沛贤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式农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开始,被告人王式农在未取得相关品牌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富力金港城金熙三街6号B2栋1811房大量存储假冒的化妆品进行销售。

2019年3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上址,起获和扣押标有“M.A.C”标识的口红3467支、标有“ANESSASPF50+PA++++”标识的防晒霜379瓶、标有“SENKAPerfectWhip”标识的洗面奶39支、标有“ETUDEHOUSE”标识的眉笔6834支、标有“Innisfree”标识的散粉580盒、标有“MEDIHEAL”标识的针剂水库面膜275盒、标有“MEDIHEAL”标识的恋朋LINE针剂补水面膜35盒等物品。

经鉴定,涉案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为81281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式农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式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王式农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被告人王式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式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式农是犯罪未遂、需要照顾家庭的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王式农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式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京东网店交易记录;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笔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物品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花都海关出具的《关于反馈协助调取证据情况的函》;

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

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穗花价认定[2019]4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被告人王式农的供述及其对涉案地点、侵权产品的签认;

被告人王式农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式农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式农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式农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本案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式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结合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式农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王式农的犯罪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式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璇炜人民陪审员  云南英人民陪审员  姚炳钢二O二O年五月六日审员代理书记员胡晓枫潘靖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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