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286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阿康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西路509号童话里家园1-5栋地下室-111号。
经营者:张春芳。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阿康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