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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等与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民初324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等与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鄄城县彭楼镇孙伟贵和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民初32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柳行村。

经营者:赵燕娜。

被告:鄄城县彭楼镇孙伟贵和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鄄城县彭楼镇“贵和超市”。

经营者:孙伟。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福星电热电器厂、鄄城县彭楼镇孙伟贵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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