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刑初17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俊杰,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游素玉,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传能,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伟,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亚林,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志峰,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志杰,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潮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陈志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陈志杰及各辩护人周妹妹、熊亚林、唐志峰、郑潮平、陈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年底,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开始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7年12月29日开始,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与被告人周伟共同合股经营“潮泡”假鞋批发档口,各占三分之一股份,由被告人陈俊杰承租了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的两坎店面作为存放假鞋的仓库,并负责对所售卖的假冒鞋子进行拍照并上传至店铺朋友圈,被告人王传能负责货款收支等,被告人周伟负责联系货源、配货等工作,三被告人一直销售至2018年12月17日被查获,并被当场扣押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注册商标鞋子共计921双。
在此期间,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所销售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彪马等注册商标的鞋子多数系从被告人陈志杰处购得,并以每双平均加价人民币1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予以销售。
经查,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的销售金额为208.3305万元(其中未销售金额为15.444万元),非法获利69万元,三人均获利23万元;
被告人陈志杰销售金额为133.4485万元,非法获利16万元。
被告人陈俊杰于2019年4月10日主动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被告人王传能、周伟、陈志杰均于2019年主动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陈志杰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处扣押到假冒耐克板鞋303双、假冒阿迪达斯“史密斯”运动鞋130双、假冒耐克“皮蓬小麦”运动鞋180双、假冒耐克“空军”运动鞋308双、苹果手机1部、送货单30张。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陈俊杰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陈俊杰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福建省晋江市司法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王传能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王传能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司法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周伟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周伟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陈志杰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陈志杰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俊杰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42万元候判;
被告人王传能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42万元候判;
被告人周伟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42万元候判;
被告人陈志杰主动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66万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陈志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黄某、蔡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银行账户收款情况及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送货单,冻结解冻处理单,个人客户信息查询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照片,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耐克创新有限公司合伙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陈志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08.3305万元(其中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444万元),非法获利为人民币69万元,被告人陈志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3.4485万元,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6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陈志杰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上能自愿认罪,系自首,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实施的部分犯罪系未遂,故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陈志杰均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四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司法局也同意将四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陈志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俊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王传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被告人周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四、被告人陈志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五、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赃物假冒耐克板鞋303双、假冒阿迪达斯“史密斯”运动鞋130双、假冒耐克“皮蓬小麦”运动鞋180双、假冒耐克“空军”运动鞋308双以及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送货单30张,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六、被告人陈俊杰、王传能、周伟、陈志杰退交在本院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家楠 审 判 员 彭筱桑 人民陪审员 林智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欢欢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