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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童之初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华南城南方童车童床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童之初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华南城南方童车童床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童之初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华南城南方童车童床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20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童之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4C-2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帅。

被告:新郑市华南城南方童车童床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4C-238/249号。

经营者刘景帅,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乡沙窝村22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童之初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华南城南方童车童床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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