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02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荏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之晨,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胜男,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丰县财源日杂店,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大市场北三排东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5NK3LXD。
经营者:索喜财。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财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