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225号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南4号(F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富尧装璜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民生路北商业街路西第三间门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G。
经营者:王国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富尧装璜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