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2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街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杰,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