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1081民初3046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商业登记证号码:32197201-000-11-18-9。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俊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2幢2701室(托管000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50247898D。
法定代表人:赵凯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俊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