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8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兰高旺旺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兰高镇文姜家村。
经营者:姜常吉。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兰高旺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