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61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足雄婴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
法定代表人陈利群。
被告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毛豆妈童装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宜居园4B-7号。
经营者马莹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足雄婴童鞋业有限公司、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毛豆妈童装店侵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