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8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厂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新城区正利五金百货店,经营场所中牟县新城区学苑路逸品春天1号楼1层商铺。
经营者:谷政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利萍。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牟县新城区正利五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被告中牟县新城区正利五金百货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利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经过原告数十年精心打造和巨额广告投入,已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经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门店外招牌上标注为“欧派烟机热小家电卫浴等”标语,并在其销售的燃气灶具产品包装、标签上突出标注有“OPAICN”、“广欧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牟县新城区正利五金百货店辩称,原告诉称的店外招牌不属于被告店铺,是被告承租店铺前商家的,原告取证时,被告尚在装修期间,而该招牌所处位置为被告与相邻店铺的公共区域,被告无权拆除;
被告所售卖的燃气灶使用的是“OPAICN”注册商标,与原告主张的“OPPEIN”注册商标不一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6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2014年3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经续展,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烹调器具、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2012年3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欧派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河南省内某些店铺的门店招牌、店内装修装潢或者销售的产品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商标,现其受上述权利人委托,申请对其去某店铺进行取证的行为及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众。
2019年9月26日,该处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姚树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涛,来到位于中牟县学苑路与寿圣街交叉口逸品春天东北门东侧,门头显示“TCL智能厨房电器”,店铺外观装潢显示“欧派烟机热小家电卫浴”店铺附近,公证人员用随身携带的拍照设备对该商铺外观进行了拍照。
三人于2019年9月26日15时48分左右进入该店铺,店铺内营业执照显示“中牟县新城区正利五金百货店”,李涛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记显示为“OPAICN”的家用燃气灶具一台,微信支付人民币叁佰元整(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见附件),李涛现场取得“送货单”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装修装潢进行了拍照。
上述一行人于当日16时01分左右离开该店铺,随后李涛将购买所得物品以及现场取得的票据交由本公证处保管。
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并再次拍照后将封存物品及票据交李涛保管。
以上事实由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56327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经确认封存物品完好后当庭拆封,被控侵权物品为一家用燃气灶具,在该燃气灶具左下方及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上均标注的“OPAICN”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7731876号“OPPEIN”文字商标在字母组合、字体样式等方面相似;
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蒋雯丽肖像与原告聘请的形象代言人形象相同。
另查明,1、被告中牟县新城区正利五金百货店是2014年6月18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中牟县新城区学苑路逸品春天1号楼1层商铺。
经营者:谷政卫。
经营范围:五金电料、水暖、建材涂料、电器、百货零售(依法许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庭审中,被告自称其已经将店铺外带有“欧派”标识的装潢牌拆除。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4378572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文字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物品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4378572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经比对,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燃气灶具上所标注的“OPAICN”标识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燃气灶具上标注的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在标识位置、标识字母组合、字体样式等方面相似,其合格证上蒋雯丽肖像与原告聘请的形象代言人形象相同;
被告店铺外装潢带有的“欧派”字样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相同,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存在关联,而被告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得到原告许可或者已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故其以盈利为目的,销售被控侵权燃气灶具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虽辩称店铺外带有“欧派”标识装潢牌不是其所有,其销售的标有“OPAICN”标识燃气灶具亦获得了相应的授权,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辩称意见成立,且庭审中其自称已将店铺外带有“欧派”字样的装潢拆除,故其辩称意见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经营规模及时间、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确定赔偿数额为1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牟县新城区正利五金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中牟县新城区正利五金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13,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