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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岳中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3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岳中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岳中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35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姚欢喜,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岳中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中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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