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35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姚欢喜,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岳中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岳中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