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6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发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胡跃。
被告:余姚市堡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浦沿。
法定代表人:吕赟。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6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亚。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百发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余姚市堡罗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