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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炫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执833号之一
案件名称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炫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炫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4477号。

组织机构代码:610307130 法定代表人:艾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炫彩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东营村二节路108号。

组织机构代码:MA2AH1RK0。

法定代表人:潘娅芬,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炫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11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元及,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

截至2020年0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8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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