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名轩百货超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商贸城。
经营者:吴春有。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名轩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