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33号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85号2幢210-220室。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福润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香江花城马里兰街73号。
经营者:周天驰。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口区福润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2020年5月11日,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0000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