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36号之一被执行人:温聪敏,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聪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苏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为:温聪敏罚金10万元。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温聪敏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2020年1月21日至5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4次。
冻结其银行账户3个,从中扣划存款1003.23元。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温聪敏名下拥有一处坐落在顺平县××路门店(x)西x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
温聪敏名下无动产登记信息。
四、调查2020年5月19日,本院到温聪敏的居住地调查和走访,通过与该村支书田东江电话联系,了解到温聪敏家从山里迁来,家里做点小生意,温聪敏的丈夫王卫东在外打工,平时家里无人。
本院即与王卫东取得电话联系,告知其协助王硕、温聪敏履行财产刑的相关事宜,王卫东表示家里无力协助履行。
本院又经线上调查,了解到温聪敏家有四口人,其丈夫王卫东曾经营一开水厂,女儿在读中学,后与其子王硕因销售假冒农药而案发。
五、查关联案件经搜索,温聪敏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六、限制消费2020年5月12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温聪敏的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聪敏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温聪敏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
温聪敏的财产刑已执行1003.23元,尚有98996.77元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温聪敏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终身追缴。
对于查封的登记在温聪敏名下房屋,经查认为,该房屋权属清晰,在处置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充分考虑到温聪敏和王硕均在服刑,温聪敏的刑期即将期满,为促使其积极改造,保证其家庭成员正常的工作、生活特别是其女儿的学习环境不受影响,本院暂缓处置该房屋。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温聪敏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中温聪敏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温聪敏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