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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二柱、许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刑终188号
案件名称梅二柱、许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梅二柱;许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二柱,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蚌埠市。

被告人梅二柱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12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6月26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峻峰,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奇,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蚌埠市。

被告人许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12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6月26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永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二柱、许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2019)皖030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梅二柱、许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刁小健审判员  杜玲玲审判员  张 青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尚春丽书记员陈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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