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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湘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3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湘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湘辉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湘辉便利店,经营场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金侨中央花园C组团19栋2号门面。

经营者:彭辉桃,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湘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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