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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5275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275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号河南华健商务大厦A座909号。

经营者:张伟,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马头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丕见。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二伟日用品商行、商丘智慧笔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商标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义乌市也非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本案移送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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