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37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方明,男,1965年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方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方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