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执2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吴兴新贵歌厅,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新天地商场4楼C区。
法定代表人:潘勤,该歌厅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吴兴新贵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吴兴新贵歌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州吴兴新贵歌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州吴兴新贵歌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吴兴新贵歌厅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吴兴新贵歌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5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吴兴新贵歌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吴兴新贵歌厅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吴兴新贵歌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2执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