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754号 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碑亭路53号杭州九天网商服装大厦2-A307。
法定代表人:万萍,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蝶依尚品服装销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东关街福民委万鑫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晶晶。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蝶依尚品服装销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