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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钱桥乐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15号
案件名称15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钱桥乐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惠山区钱桥乐汇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1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刘雄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钱桥乐汇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塘藕乐汇生活广场5幢1005号。

经营者:周世伟,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眼镜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钱桥乐汇眼镜店(以下简称乐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宝岛眼镜公司以与被告乐汇眼镜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岛眼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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