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1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刘雄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钱桥乐汇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塘藕乐汇生活广场5幢1005号。
经营者:周世伟,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眼镜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钱桥乐汇眼镜店(以下简称乐汇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宝岛眼镜公司以与被告乐汇眼镜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岛眼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