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327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你侬我侬奶茶店,住所地闫天石莱州市。
经营者:姜智友。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文化东路你侬我侬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赔偿。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