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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06民初1075号
案件名称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06民初1075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4718。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弋,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同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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