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06民初1075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4718。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弋,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同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