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12287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江成粮油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北洋桥村特9号北洋鑫园M-53。
法定代表人邓江成,个体经营。
经营者:邓江成,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曹武镇邓李村七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6809070557。
被告:京山县全兴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钱场镇汉宜西路。
法定代表人郑千祥。
被告:武汉闽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荷包湖农场三大队107国道东综合楼1-3层(14)。
法定代表人李鸿,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湖北禾丰美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三眼桥四村260号海虹锦都2幢1单元6层3号。
法定代表人:邓毅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江成粮油经营部、京山县全兴米业有限公司、武汉闽粮米业有限公司、湖北禾丰美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江成粮油经营部、京山县全兴米业有限公司、武汉闽粮米业有限公司、湖北禾丰美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