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1947号原告:王栋,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新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0号18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
原告王栋与被告泰州新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王栋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栋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