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3583号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91074。
代表人:NeilNarriman(纳里曼·尼尔),知识产权高级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杨,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苒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银座B座9层9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雷。
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苒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PUMASE(彪马欧洲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