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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综创足浴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57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综创足浴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综创足浴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7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综创足浴会所,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东段66号2-3层。

经营者惠志新,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48号楼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东,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综创足浴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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