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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执109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109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博(又名王双飞),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徐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罚金10万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王博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2020年4月16日至5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两次,冻结被执行人王博的账户6个,因存款数额较少,本院未予扣划。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博名下无不动产、动产登记信息。

四、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博的财产状况和家庭信息等进行了调查,走访了王博所在的居委会基层组织,并与王博进行了执行谈话。

经查了解到,王博家有四口人,两个子女,均在上幼儿园。

王博与他人合伙经营一服装厂,其妻子从事网店客服工作,经济状况尚可。

五、查关联案件经搜索,王博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六、限制消费2020年5月11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王博的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博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王博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

王博的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对其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博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徐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中王博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博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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