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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50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杨文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0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华,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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