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4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区华华小百货屋,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祥和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UR9CF49。
经营者:王叔华,女,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松,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区华华小百货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