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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扶元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251号
案件名称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扶元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扶元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251号 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358。

法定代表人:舒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元招,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扶元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1682.5元,由原告北京乐畅乐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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