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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14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1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218号(建鑫小区大门北)。

负责人:张福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路北段建鑫小区大门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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