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863号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丰村后水晶山。
法定代表人:眭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茂起,山东求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兰佳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鸿江中路宝益花园A-2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梅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兰佳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30日,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