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802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登记证号码:32197201-000-11-18-9,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8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周村购物广场,住所地:周村区新建中路与丝绸路交叉口西北首。
负责人:樊兆振,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浦江星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南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周村购物广场、浙江省浦江星星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20年5月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