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4181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创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二区46栋三单元2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桔。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创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