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193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诚信五金商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陶瓷大市场西区沿街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CUURX07。
投资人:王斌。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诚信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