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0号 原告:申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腾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山星村山兜205号。
法定代表人:林俊洪。
原告申煜与被告莆田市腾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申煜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申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