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17号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隐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缸凤村凤林祖****iv> 法定代表人:裴显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隐蓝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