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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遂平县润川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遂平县润川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遂平县润川通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7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润川通讯店,经营场所:遂平县建设路西段南侧10-599。

经营者:孙鹏伟。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平县润川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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