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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江山市元有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8民初32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江山市元有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江山市元有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3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元有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凤林镇桃源路1号。

经营者:周元有,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元有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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