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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涡阳县青疃镇全中家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35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涡阳县青疃镇全中家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涡阳县青疃镇全中家具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5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青疃镇全中家具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经营者:郭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青疃镇全中家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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