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5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城南慧媛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南路社区东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621MA2NBK2C7M。
经营者:陈淑英。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城南慧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春茹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建文 书记员胡雨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