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720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注册号120-87-14605。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阮润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36号50、5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8。
经营者:阮可军。
被告:阮可军,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阮润化妆品店、阮可军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撤回起诉处理。